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

2016-08-16 0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商建发〔2015〕276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物流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5〕54号)要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是农产品冷链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冷链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农产品流通短板,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客观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导向,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遴选、企业承诺、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规范农产品冷链流通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点带链,由易到难”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肉类、水产、果蔬等生鲜农产品,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完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体系,探索建立农产品冷链流通监管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模式。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包括企业和城市。

(二)申报企业应为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或提供信息、监控等服务的企业,具体包括生鲜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配送及供应链企业、生鲜农产品电商、第三方冷链监控服务企业等。

1.申报企业应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鲜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或冷链物流行业3年以上;经营生鲜农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

2.申报企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满足高效低耗、绿色环保要求;冷库、集配中心等固定设施选址、施工应符合地方有关规划、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并通过工程验收。

3.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冷链运行数据实时采集、记录、存储系统,对冷链流通主要环节进行温度监控。

(三)申报城市为地级以上城市。

1.申报城市应正式出台了本地未来冷链物流发展总体规划,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冷链物流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申报城市应形成了完善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体系,并在本地进行推广应用。优先考虑出台了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城市作为申报城市。

3.申报城市冷链物流产业链条清晰,形成了冷链物流产业体系或产业集聚区。拥有一批符合上述申报企业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本地标准化冷库、冷藏车人均保有量及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较高。

4.申报城市在试点示范期间建立城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对本地企业冷链物流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四、示范内容

(一)建立健全冷链流通标准体系。

结合示范工作实践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及时制定一批满足需要的农产品冷链流通企业标准,推动示范企业制定高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操作管理规范,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切实提高标准应用水平。

1.推动标准化设施设备应用。推动示范企业提高冷库、冷藏车辆标准化水平,对与标准冷库关联的叉车、货架、月台等设备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逐步形成相互配套、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标准化设备设施体系,通过具备数据实时上传或存储功能车载GPS/GIS、温度探头、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对冷链运输产品进行在库、运输及交接环境的冷链温度管理。

2.强化标准化冷链操作管理。结合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具体特点,就运输、出入库的温度变化区间和操作时间等制定科学、严格、系统的操作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强化仓储、运输及各环节交接过程温度管控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责任分工及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人员验收职责,定期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创新冷链流通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进示范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冷链流通信息管理平台,打造实时可视化的监控管理平台,完善冷链流通数据采集存储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需求。生产及销售类示范企业引入二维码信息查询系统,供消费者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查询产品采用标准和流通环节储运温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和城市申报,并于8月31日前将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附件2)、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报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推荐申报城市不超过3个。

(二)试点单位确定。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条件和《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附件4),择优拟定试点企业和试点城市。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和城市名单,经一段时间运行后,分批对运行成熟、通过验收的企业授予“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在企业冷链物流设备及车辆上加贴标识,授予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全国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城市”称号。

(三)企业承诺。示范企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公布本单位采用的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保证生鲜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销售处于合适的温度区间,严格按照公布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自愿接受第三方机构监管,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存储数据及文件。

(四)监督管理。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示范企业和城市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企业操作管理规范运营,进行定期抽查,及时向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采集冷链流通有关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对检查不合格企业或城市取消示范企业和城市资格。

(五)总结推广。省级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大示范企业宣传力度,提升示范企业和城市市场认知度和认可度,总结推广示范工作形成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和城市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动引导作用,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形成农产品冷链流通良性发展机制。

 

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010-85093691       010-85093695(传真)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部    

     010-82261655       010-82260665(传真)

         

 附件:   1.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2.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申报书

 3.申报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汇总表 

    4.生鲜农产品冷链流通规范(试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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